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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步伐

宣布时间:2021-12-22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宣布 2021年3月18日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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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事务治理,;ね蹲收哒比ㄒ,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执法、行政规则,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步伐的划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刊行证券信息披露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时依法推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认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泄露。可是,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果真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使用该信息举行内幕生意。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不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果真刊行、生意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应当忠实、勤勉地推行职责,包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实时、公正。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议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认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正原则,坚持信息披露的一连性和一致性,不得举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使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价钱,不得使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等作出果真允许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按期报告、暂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召募说明书、上市通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生意所的网站和切合中国证监会划定条件的媒体宣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生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生意所的网站和切合中国证监会划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按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生意所的网站和切合中国证监会划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宣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取代应当推行的报告、通告义务,不得以按期报告形式取代应当推行的暂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通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接纳中文文本。同时接纳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包管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爆发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通告的情形、信息披露事务治理运动举行监视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举行监视治理。?

证券生意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举行监视,催促其依法实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实验实时监控。证券生意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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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按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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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按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通常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议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切合《证券法》划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竣事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竣事之日起两个月内体例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纪录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形;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刊行及变换情形,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形;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现实控制人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的任职情形、持股变换情形、年度酬金情形;

(六)董事会报告;

(七)治理层讨论与剖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务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纪录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形;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刊行及变换情形、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形,控股股东及现实控制人爆发转变的情形;

(四)治理层讨论与剖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务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按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按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治理职员应当对按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体例和审议程序是否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划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上市公司的现真相形。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体例的按期报告举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按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体例和审议程序是否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划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上市公司的现真相形。

董事、监事无法包管按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审按期报告时投阻挡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无法包管按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揭晓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凭证前款划定揭晓意见,应当遵照审慎原则,其包管按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但因揭晓意见而虽然免去。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预计谋划业绩爆发亏损或者爆发大幅变换的,应当实时举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按期报告披露前泛起业绩泄露,或者泛起业绩听说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泛起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实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按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生意以是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视察。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未在划定限期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连忙立案视察,证券生意所应当凭证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置惩罚。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名堂及体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生意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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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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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爆发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价钱爆发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务,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连忙披露,说明事务的因由、现在的状态和可能爆发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务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划定的重大事务;

(二)公司爆发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泛起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泛起资不抵债或者进入休业程序,公司对响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宣布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爆发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榨取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泛起被强制过户危害;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谋划业绩爆发亏损或者爆发大幅变换;

(十一)主要或者所有营业陷入停留;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爆发重大影响的特殊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欠债、权益或者谋划效果爆发主要影响;

(十三)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预计重大自主变换;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保存过失、未按划定披露或者虚伪纪录,被有关机关责令纠正或者经董事会决议举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受到刑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视察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分;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接纳留置步伐且影响其推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司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因身体、事情安排等缘故原由无法正常推行职责抵达或者预计抵达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接纳强制步伐且影响其推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现实控制人对重大事务的爆发、希望爆发较大影响的,应当实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形书面见告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换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源、注册地点、主要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等,应当连忙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爆发的以下任一时点,实时推行重大事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务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职员知悉该重大事务爆发时。

在前款划定的时点之前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实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务希望的危害因素:

(一)该重大事务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务已经泄露或者市场泛起听说;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泛起异常生意情形。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务泛起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价钱爆发较大影响的希望或者转变的,上市公司应当实时披露希望或者转变情形、可能爆发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爆发本步伐第二十二条划定的重大事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价钱爆发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爆发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价钱爆发较大影响的事务的,上市公司应当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刊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现实控制人等爆发重大转变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推行报告、通告义务,披露权益变换情形。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生意情形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爆发异常生意或者在媒体中泛起的新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生意爆发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实时向相关各方相识真真相形,须要时应当以书面方法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及其一致行感人应当实时、准确地见告上市公司是否保存拟爆发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事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生意所认定为异常生意的,上市公司应当实时相识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生意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实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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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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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订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果真信息的转达、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治理部分及其认真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治理职员等的报告、审媾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推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果真信息的保密步伐,内幕信息知情人挂号治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模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视机制;

(八)对外宣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宣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效劳机构、媒体等的信息相同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治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划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划定职员的处置惩罚步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生意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体例情形,包管按期报告、暂时报告在划定限期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制按期报告的体例、审议、披露程序。司理、财务认真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治理职员应当实时体例按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认真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认真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聚会审议按期报告;监事会认真审核董事会体例的按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认真组织按期报告的披露事情。?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制订重大事务的报告、转达、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知悉重大事务爆发时,应当凭证公司划定连忙推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连忙向董事会报告,并鞭策董事会秘书组织暂时报告的披露事情。

上市公司应当制订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对外宣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宣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剖析师聚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谋划情形、财务状态及其他事务与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举行相同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相识并一连关注公司生产谋划情形、财务状态和公司已经爆发的或者可能爆发的重大事务及其影响,自动视察、获取决议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治理职员推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举行监视;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形,发明信息披露保存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举行视察并提来由置建议。

第三十七条??高级治理职员应当实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谋划或者财务方面泛起的重大事务、已披露的事务的希望或者转变情形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认真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搜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一连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自动求证报道的真真相形。董事会秘书有权加入股东大会、董事会聚会、监事会聚会和高级治理职员相关聚会,有权相识公司的财务和谋划情形,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认真治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宣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推行职责提供便当条件,财务认真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事情。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股东、现实控制人爆发以下事务时,应当自动见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现实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形爆发较大转变,公司的现实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营业的情形爆发较大转变;?

(二)法院裁决榨取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泛起被强制过户危害;

(三)拟对上市公司举行重大资产或者营业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撒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泛起生意异常情形的,股东或者现实控制人应当实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实时、准确地通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现实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支配职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工具刊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和刊行工具应当实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感人、现实控制人应当实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推行关联生意的审议程序,并严酷执行关联生意回避表决制度。生意各方不得通过遮掩关联关系或者接纳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生意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法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现实控制人,应当实时将委托人情形见告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效劳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效劳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质料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增补、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增补、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效劳机构应当实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生意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实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举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替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替换的详细缘故原由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效劳机构及其职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守信,凭证执法、行政规则、中国证监会划定、行业规范、营业规则等揭晓专业意见,包管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效劳机构应当妥善生涯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事情稿本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治理、营业谋划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效劳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视治理,在划定的限期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包管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设并坚持有用的质量控制系统、自力性治理和投资者;せ,承继危害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中国证监会的划定,严酷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品德守则及相关划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要领和手艺,充分相识被鉴证单位及其情形,审慎关注重大错报危害,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揭晓鉴证结论。

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设并坚持有用的质量控制系统、自力性治理和投资者;せ,恪守职业品德,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中国证监会的划定,严酷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适中选择评估要领,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切合现真相形,对评估工具所涉及生意、收入、支出、投资等营业的正当性、未来展望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思量未来种种可能性爆发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不法获取、提供、撒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使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生意或者建议他人生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剖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形,施展舆论监视作用。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提供、撒播虚伪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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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视治理与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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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诠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效劳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效劳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诠释、增补,并调阅其事情稿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效劳机构应当实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视察。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公正性认真,但有充分证据批注其已经推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暂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公正性肩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财务认真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公正性肩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违反本步伐的,中国证监会为提防市场危害,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接纳以下羁系步伐:

(一)责令纠正;

(二)羁系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果真说明;

(五)责令按期报告;

(六)责令暂;蛘咧罩共⒐褐刈樵硕;

(七)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羁系步伐。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步伐划定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忠言并处国务院划定限额以下 ?。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凭证《证券法》划定在划定限期内报送有关报告、推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凭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分。 ?

上市公司通过遮掩关联关系或者接纳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凭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分。?

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效劳机构及其职员,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划定的,中国证监会为提防市场危害,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接纳责令纠正、羁系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果真说明、责令按期报告等羁系步伐;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中国证监会遵照有关划定举行处分。 ?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使用内幕信息生意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凭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分。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编造、撒播虚伪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证券生意场合、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机构、证券效劳机构及其从业职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事情职员,在证券生意运动中作出虚伪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撒播前言撒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凭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分。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审按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按期报告披露时体现无法包管按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职员给予忠言并处国务院划定限额以下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职员接纳证券市场禁入的步伐。

第五十九条??使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撒播方法对上市公司举行诓骗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纠正,并向有关部分发出羁系建议函,由有关部分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步伐的划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职员接纳证券市场禁入的步伐。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步伐,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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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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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步伐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效劳机构,是指为证券刊行、上市、生意等证券营业运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执法意见书、财务照料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状师事务所、财务照料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股东、现实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生意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职员,休业治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肩负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实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生意日内。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生意,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爆发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当董事、高级治理职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感人;

5.在已往十二个月内或者凭证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仲春内,保存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生意所或者上市公司凭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职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职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亲近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怙恃、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怙恃、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怙恃;

5.在已往十二个月内或者凭证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保存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生意所或者上市公司凭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定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殊划定。

第六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境内刊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遵照本步伐推行信息披露义务。执法、行政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六十五条??本步伐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30日宣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步伐》(证监会令第40号)、2016年12月9日宣布的《果真刊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名堂》(证监会通告〔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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